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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使用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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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46:21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使用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