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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财税[2014]2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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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46:18 |
| 信息简介: | 《通知》第一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