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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政发[2014]1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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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46:17 |
| 信息简介: | 《条例》第一条 规定的“城市”是指城市的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