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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医保发[2020]13号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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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33:34 |
| 信息简介: | 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工作指导,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延期缴费期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