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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绥医保发[2020]7号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绥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和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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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33:33 |
| 信息简介: | 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