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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黑龙江省政协十二届第三次会议第193号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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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30:26 |
| 信息简介: | 一是实行清税证明免办。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虽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