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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股权回购情形下之溢价款不应缴纳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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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29:26 |
| 信息简介: | 股权回购溢价款应认定为属于股权投资性质的股权转让所得,即若所回购股权系由自然人或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制主体持有的,则属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之“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中的“股权转让所得”;而若所回购股权系由法人包括公司法人所持有,则属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之“转让财产收入”中的“转让股权收入”。但无论属于“股权转让所得”,还是属于“转让股权收入”,其股权溢价款均不构成投资人之利息收入,从而无须就该等溢价款项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