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股权回购情形下之溢价款不应缴纳增值税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股权回购情形下之溢价款不应缴纳增值税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4 20:29:26
信息简介: 股权回购溢价款应认定为属于股权投资性质的股权转让所得,即若所回购股权系由自然人或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制主体持有的,则属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之“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中的“股权转让所得”;而若所回购股权系由法人包括公司法人所持有,则属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之“转让财产收入”中的“转让股权收入”。但无论属于“股权转让所得”,还是属于“转让股权收入”,其股权溢价款均不构成投资人之利息收入,从而无须就该等溢价款项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