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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有适用的空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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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29:12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虚开主要包括无货虚开、有货高开、代开三种。1997年8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对虚开行为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