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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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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27:41 |
| 信息简介: |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费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房屋价值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