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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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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27:28 |
| 信息简介: | 本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证照上的住所地、经营场所地等地点,但下列情形除外: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