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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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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24:47 |
| 信息简介: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申请受理期结束后,不再受理相应险种缓缴申请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