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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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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22:23 |
| 信息简介: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