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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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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22:22 |
| 信息简介: |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可以自主决定歇业,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歇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