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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医保发[2022]37号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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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22:14 |
| 信息简介: |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