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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哈政规[2023]1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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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21:27 |
| 信息简介: | 房屋征收部门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时,对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在登记完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