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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黑政办发[2025]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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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8:45:07
信息简介: 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组织。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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