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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二(8)字[1985]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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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8:28:53
信息简介: 区外业户(包括个人)到我区境内从事经营,按规定在我区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按纳税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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