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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政发[1987]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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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8:52 |
| 信息简介: | 对无银行存款可扣的纳税人,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扣留其的经营的一定数量的货物,作为纳税保证金,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将留物变卖抵缴税款、罚款、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