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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二(11)字[1989]1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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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8:28:45
信息简介: 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中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暂给予免税,对财政部门经租的公房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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