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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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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8:40 |
| 信息简介: | 收购部门包括商业、供销社、外贸、医药、粮食、林业、水产以及国家允许直接向农民收购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国营工业企业。对这些单位只就收购农副产品与农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的合同给予免贴印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