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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税发[1992]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产税计税基点及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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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8:40 |
| 信息简介: | 企业房产经过大修理,在当年度增加的账面原值,仍按照该年度一月一日的价值计税,减少账面原值,仍按照该年初一月一日的价值计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