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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税发[1993]2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如何确定固定资产原值计税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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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8:39 |
| 信息简介: | 企业清产核资后,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29号通知规定,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包括原值和净值)。因此,应按调整后房产部分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算房产原值,按规定减除30%后的余额计征房产税。印花税按照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总额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