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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政办函[1994]2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贫困县信用社享受减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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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8:37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关于“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的规定,我区属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28个贫困县的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不属于国家确定的28个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及不在28个贫困县范围内的贫困插花乡的信用社,应按规定从1994年起恢复征收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