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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税发[1994]20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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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8:36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3号)转发给你们。文中第一条规定,我区区直劳改、劳教企业(名单附后),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区税务局税政三处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