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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税发[1994]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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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8:35 |
| 信息简介: |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