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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政发[1994]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税制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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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8:34 |
| 信息简介: | 帐证健全,能实行查帐征收的,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8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元;不能实行查帐征收的,由市、县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其月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