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桂税发[1994]2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桂税发[1994]2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8:33 |
| 信息简介: |
通知》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收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