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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政发[1994]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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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8:28 |
| 信息简介: | 区外企业单位到我区独办或联办企业,对其外来投资方所获利润,可从获利之年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其中投资开发能源、交通以及到我区49个贫困县开展的经济联合项目,对其外来方所获利润,5年内给予头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