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桂地税发[1995]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桂地税发[1995]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7:38 |
| 信息简介: |
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不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不管税务机关是否已经对扣缴义务人征收其应扣缴而未扣缴的税款,该纳税人都应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