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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5]1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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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7:34 |
| 信息简介: | 对总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下属企业、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应由分支机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