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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5]1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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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7:28 |
| 信息简介: | 地方税务机关在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者采用以上四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在新闻媒介上发布公告或在公共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税务文书,并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