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桂地税发[1995]1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收地方税税款滞纳金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桂地税发[1995]1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收地方税税款滞纳金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7:26 |
| 信息简介: |
因地方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地方税纳税人、地方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或者少缴地方税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其补缴地方税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