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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5]16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护地方税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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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7:25 |
| 信息简介: | 地方税务机关对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并已提交书面遗失报告,公开声明作废和申请补发的地方税纳税人,应当自收到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