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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5]1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流动资产损失处理暂行规定》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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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7:25 |
| 信息简介: | 遭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形成的损失,已投保的企业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后,其差额部分列入流动资产损失;未投保的企业按扣除残值后净损失计算列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