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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5]1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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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7:24 |
| 信息简介: | 我区各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向客户开具由我区地方税务机关供应的服务业统一发票,不得使用其它各种收费凭证。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