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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5]2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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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7:21 |
| 信息简介: |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责令纳税人提交的纳税保证金,应按相当于其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应纳各种地方税税额(含教育费附加,下同)。其应纳各税税额由收取纳税保证金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