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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发[1996]1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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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7:10 |
| 信息简介: | 出口货物缴纳消费税,也同时改用新版专用税票。新版缴款书和分割单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4月1日专用税票未发到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的,当地供货企业可先与购货企业办理销售手续,待收到专用税票后,再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将第二联变供货企业转购货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