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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发[1996]1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运输公司车辆承包收取车价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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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7:09 |
| 信息简介: |
收取车价款后,车辆产权归承包者所有的,汽车运输公司不能再计提该发包车辆的折旧费,其收取的车价款与该发包车辆净值的差额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