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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发[1996]1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花岗岩生产场地、设备转给他人使用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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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7:06 |
| 信息简介: | 单位、个人将生产设备、附属建筑物转售给他人,场地使用权不变,单位、个人除收取设备、建筑物价款外,还定期收取场地租金和管理费,实际是出租场地行为。对单位、个人取得的收入,可扣除设备价款后,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