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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发[1996]1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广告公司设计创作广告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等业务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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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7:04 |
| 信息简介: |
因此,我局意见,对非广告公司为顾客设计制作广告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出售并负责安装的业务,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广告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