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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发[1996]1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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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6:37 |
| 信息简介: | 请根据该文件精神,对当地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情况进行清理,凡属漏征的,一律从1994年1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