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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发[1996]1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石英石原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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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6:35 |
| 信息简介: | 关于石英右原矿应否征收资源税问题,根据现行资源税法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纳税人开采的石英石原矿,应在销售或移送使用环节,依照“其他非今属原矿-石英砂”税目,按3元/吨税额征收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