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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6]1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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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6:24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6]261号文规定:“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