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桂地税发[1996]1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桂地税发[1996]1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6:19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弥补亏损年限的计算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间断地计算,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纳税人连续发生年度亏损,应分别计算各亏损年度的弥补期,按顺序先亏先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