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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发[1996]1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站(公司)车辆抵偿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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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3:40 |
| 信息简介: | 对这种包车方式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规定,经研究,对车站收取的抵偿金、路线承包费、各项代收费用等,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