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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6]1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救灾重建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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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3:39 |
| 信息简介: |
地方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报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