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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6]17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行医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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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3:36 |
| 信息简介: | 对在乡村卫生所以上的各级医疗单位工作的医务人员,其工资、薪金达到税法规定征税标准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