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桂地税发[1996]1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审批期限的规定[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桂地税发[1996]1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审批期限的规定[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3:36 |
| 信息简介: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含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应自接到纳税人申报的发票印制计划或县(市)地税局呈报的发票印制计划之日起七日内(节假日顺延),完成审查、汇总,上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