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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6]2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的通知[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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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3:31 |
| 信息简介: | 对“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使用的货运凭证,除按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之外,其他应税凭证应由凭证书立(领受)人缴纳印花税资金帐薄及营业性帐薄,由柳州铁路局各分局(主管处)向所属单位(见附表)所在市、县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