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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7]2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费、装饰装修费列支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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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3:28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对原有的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随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得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0万元以下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在5年内平均分摊扣除。 |